2017年5月20日,周末,更是一个全民秀恩爱的好日子,在首都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内,由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组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统一简称规程)宣贯会正在平静地举行,上午由《规程》的主要起草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吴占稳博士讲解了《规程》的内容,下午由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尚洪处长进一步解释了《规程》中的一些问题,并针对大家的提问作了解答,答疑的氛围很热烈。 正是透过这场看似低调举行的宣贯会和下午反应异常热烈的答疑环节,我分明感受到了这次新《规程》的出台对叉车行业带来的全方位的影响确实不小,无论是对叉车整机生产厂、属具生产厂、防爆改装厂等生产型厂家,还是进口品牌代理商、叉车租赁公司、叉车维修服务商,等等,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防爆叉车改装公司了。 今天我尝试着采用忠实于《规程》原文来作一些个人观点的解读,简单谈一谈防爆叉车这个细分市场行业将会面临的危机和机遇,也可能会出现一些个人理解的偏差,欢迎大家的指正,也希望更多的人来一起参与这个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叉车行业大讨论,下一步我计划对整个《规程》做一次全面的解读,希望能对我们的行业人士提供一些参考价值的信息。 一、防爆叉车改装企业的生存问题 从《规程》中的第2点来看,原文如下: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 基本要求 2.1.1 义务和责任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原来的独立第三方防爆叉车改装且不具备整车制造资质的公司从今年的6月1日开始,从法律的意义,还是一家合法存在的公司,但是从他们赖以生存的防爆叉车改装业务来说,已经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如何适应新《规程》的要求,尽快做出相应的举措,这无疑是现阶段摆在这个群体所有人面前的头等大事。 二、防爆叉车的技术问题 原文如下: 2.2 设计 2.2.1 一般要求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 GB 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T 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 第 1 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GB/T 26950.2—2015《防爆工业车辆 第 2 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2.2.4 系统与装置 2.2.4.1 动力系统 2.2.4.1.1 叉车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 GB 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 1 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 II 类内燃机》、GB 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第 2 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 II 类内燃机》。 2.2.4.6 电气和控制系统 2.2.4.6.2 叉车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并且符合 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和 GB19854—2005 的要求。 2.2.4.7 叉车工作装置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具有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工作装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产生火花,所用材料应当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者用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或者塑料)包覆。 新《规程》认为,防爆叉车只要解决了动力的问题,如购买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防爆功能发动机,购买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防爆功能电气元件,最后把所有运动摩擦表面做一下材质的处理,防爆叉车就诞生了,而严重忽略了在防爆叉车改装过程中最重要的几个因素,高素质的熟练技术人员、多年经验沉淀的技术积累和极其宝贵的改装工艺流程,这些才是一家防爆叉车公司的核心价值,更何况防爆叉车本来就是一个细分的小众市场,不可能在市场上能买到所需的所有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元件,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改装特制,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新《规程》还是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三、告知与检验 原文如下: 2.3.5 告知与检验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及相关变化的信息。 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在场车改造、修理后,由从事改造、修理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场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定期(含首次)检验 4.4.1 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场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 1 次)进行的检验。 4.2 项目和主要内容 场车型式试验、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基本项目,见《叉车检验项目表》(附件 B)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附件 C)。 4.2.1 叉车 (1)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资料核查(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结构型式检查、整车外观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主要零部件检查、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3)主要参数测量,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 (4)车辆自重测定; (5)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与操纵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电气和控制系统、工作装置检查; (6)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7)作业环境检查; (8)性能试验,包括装卸性能、转向性能、运行性能、动力性能、制动性能、稳定性试验、防爆性能试验、电气安全试验(蓄电池叉车); (9)噪声试验; (10)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1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12)强化试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10t 的内燃叉车不少于 400 小时,蓄电池叉车不少于 2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10t 且不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100 小时;额定起重量大于 25t 的叉车不少于 60 小时。 这是新增加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以后每次厂家需要投标前就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虽然这里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我认为只有收到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正式同意之后才能去参加投标,否则有可能中标了但是不能进行改装工作。 改装工作完毕后,先由从事改造的单位自检,自检报告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然后是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只有在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所谓首次检验,是指在叉车改装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检验的项目见《规程》条款原文,我就不再重复了。 四、方法与出路 如果新《规程》的实施时间不延迟,条款不修改,那么摆在广大防爆叉车改装公司前面的就只有两条路可走。 一是自己申请成为叉车整机生产商,做一条路是否可行,请看《规程》原文: 2.3 制造、改造与修理 2.3.1 制造与修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场车制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4)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5)叉车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车的试验检测装置,至少包括制动性能测试仪器或者装置、标准载荷、试验坡道等; 走这一条路虽然很难,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二是积极寻求与现有叉车整机厂的深度合作,或卖或并,用一句俗话来说就是“求包养”,成为整机厂的一个改装部门,或者成为一个独立的事业部。 五、总结语 这一次新《规程》的出台,是由多方面的因素综合促使而成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毫无疑问,这个宗旨绝对是正确的。同时,我个人认为这个新《规程》在充分整合企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市场资源,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平心而论,防爆叉车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中国,都属于一个市场份额很小的产品,而目前我国从事叉车防爆改装的企业已经多达十几家,而且还不包含从事生产防爆整机的生产厂家,这些厂家良莠不齐,有外资,也有民企,人员、设施、技术、工艺,也是参差不齐,大家都挤到一起打价格战,最后都被迫进行恶性竞争,自然而然会带来质量的下降,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的隐患,这当然是发展中国家需要走的一个过程,但是作为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绝对不会坐视不管,现在已经到了需要整治的时候了,这次出台这个新《规程》,目的就是在此,我个人认为这个对广大的防爆叉车改装企业,既是一个危机,同时也是一次机会,完全有可能是土八路变成正规军的天赐良机。因为防爆叉车的市场虽然不大,但总是还有不小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防爆叉车的需求量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整车生产厂也不可能一夜之间都可以具备防爆叉车生产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沉淀,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来慢慢积累,因此,防爆叉车改装企业与叉车主机厂的结合一定是势在必行,所以说,目前摆在广大防爆叉车改装企业面前的任务是去积极与主机厂联系,尽量把自己优秀的技术和经验展示给主机厂,而不是坐在家里怨天尤人,毫无意义。 当然,由于此次新《规程》作为“紧急制定”,时间紧,任务重,在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希望在今后本规程的修订过程中,大家能献计献策,逐步完善,共同制定出高水平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叉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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